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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023-09-07 08:41:00     来源: 市人社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残疾人员;

(二)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

(六)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的情形。

二、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企业),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 补贴方式:

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单位(企业)的补贴拨付给单位(企业),对个人的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

五、申领与发放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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