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赌场app:印发《桂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3-03-29 11:06:00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
威尼斯赌场app:印发《桂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与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人社政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化管理,推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加快构建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现将《桂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宣传推广和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水利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桂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与监管指引(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本指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联合体形式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或者工期不足3个月,或者使用农民工人数总计在30人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简化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但应按规定留存相关工资发放材料备查。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的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在补充协议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总工程款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应在每月20日之前拨付)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2.签订分包合同及总包代发工资协议。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总包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总包单位应制作项目概况表,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信息(附件1)。
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订立总包代发工资协议,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工资核定和申报流程、总包单位工资结算和发放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落实财政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可以由无失信记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担任。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2)。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可规范使用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5.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者开工报告批复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经批准准入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可替代),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3),并将办理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根据《威尼斯赌场app: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号)确定。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6.配备劳资专管员。总包、分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至少各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用工高峰期应增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应当由总包、分包单位文件任命,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劳资专管员负责对项目农民工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7.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指导农民工签署农民工进场承诺书(附件4),未与施工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应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应盖章(用人单位公章)、签字、签订日期齐全,一式三份,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同时,应编制班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收表(附件5)。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8.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并粘贴广西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二维码。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二)进场施工阶段
9.上线监管信息系统。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按规定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广西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即“桂建通”)、“广西工程建设实名制系统”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0.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总包单位应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必须地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或声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1.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录入实名制平台,严格执行考勤制。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编制班组农民工花名册(附件6),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装订。实名制花名册应列明进场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工作岗位(工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总包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设备故障时配合手工考勤),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2.编制工资确认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各班组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农民工应发工资确认支付表(附件7)。当月考勤表、工作量表、应发工资确认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分包单位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总包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签字认可,作为按月拨付农民工工资的凭证材料。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3.落实施工全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4.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款支付清单(附件8)和工资专用账户清单(附件9),记录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工资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能超过1个月。
(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5.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确认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由开户银行将工资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工资卡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总包单位应按月打印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并编制代发工资清单,按月记录所有分包单位或班组工资发放总体情况。工资支付完毕后,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清单等汇编保存至少3年。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6.公示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每月将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清单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7.调处工资支付纠纷。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妥善处理和协调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三)完工退场阶段
18.严格人员退场管理。农民工或者施工班组中途退场、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工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天数(工作量),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主动结清工资,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签署农民工退场确认书(附件10)。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9.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20.撤销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1.返还工资保证金(解除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解除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销户)或者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
(一)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对涉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督办并及时制止、纠正,按规定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记入不良诚信行为。
2.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符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公布;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银行卡、社会保障卡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工资专用账户的
1.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
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六)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1.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
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1.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
2.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八)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1.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
2.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1.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十三)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1.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
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条例》、结合《〈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
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2.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十八)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台账资料
总包单位应当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台账资料进行标准化管理,及时更新,妥善保存,并按照附件11《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基础台账资料目录(样本)》分类归档。
附件:1.项目概况表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3-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书
3-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3-3.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
3-4.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
4.农民工进场承诺书
5.班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收表
6.班组农民工花名册
7.农民工应发工资确认支付表
8.工程款支付清单
9.工资专用账户清单
10.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11.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基础台账资料目录(样本)
附件1
项目概况表
项目名称 | |||
总投资额 (万元) | 建筑面积 | ||
开工日期 | 拟竣工日期 | ||
政府投 资工程 | (是/否) | 所属行业 | |
国企项目 | (是/否) | PPP项目 | (是/否) |
建设单位 | |||
单位名称 | 现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总包单位 | |||
单位名称 | |||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
劳资专管员 | 联系电话 | ||
劳务分包企业1 | |||
企业名称 | |||
劳资专管员 | 联系电话 | ||
劳务分包企业2 | |||
企业名称 | |||
劳资专管员 | 联系电话 | ||
专业分包企业1 | |||
企业名称 | |||
劳资专管员 | 联系电话 | ||
专业分包企业2 | |||
企业名称 | |||
劳资专管员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扩充。
2.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3.国企项目:中央和地方监管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经三方同意,共同设置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共同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具体协议如下:
一、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开通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二、人工费用的拨付。甲方必须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给乙方,每月20日前将不低于当期工程款% 的人工费用拨入乙方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乙方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三、账户的监管。丙方必须协助乙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以及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的绑定,加强对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账户的基本信息。
账户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专用账户标识);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时间:;
项目地址:。
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项目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乙方必须按月向丙方提供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和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明细表,由丙方直接从乙方专用账户转账至绑定的农民工本人工资个人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时,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及时追加拨付人工费用。
六、人工费用支付提醒。丙方每月15日前向甲方发送拨付人工费用提醒。每月20日后,甲方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丙方应当通知乙方,由乙方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乙方应确保项目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丙方如发现乙方将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甲方以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甲方已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乙方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发现乙方将专用账户的款项用于其他用途的,甲方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信息披露。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开立、撤销、资金拨付、划转等详细信息披露给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九、优惠服务。丙方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开户行应当减免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丙方根据农民工本人意愿为其办理新工资卡的,应免除新工资卡的异地取款手续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短信提醒费、账户管理费、首次开卡工本费。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以后,三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监管失职的责任,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丙方在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向该机关提示专用账户性质,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丙方在履行以上义务后仍被查封、冻结、扣划,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业务的需要,非经三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本协议内容。
十三、协议变更。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协议生效及终止。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依规定程序撤销,丙方解除对专用账户监管后,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印章):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印章):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印章):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经办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监管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简称:(用于专用账户标识)
项目所在地:
工程期限:
工程起止日:
工程造价:
保证金存储比例:
务工人数:人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的存储
1.甲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要求,在银行分行支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汇款□现金方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存储金额(大写)(?元)。乙方向丙方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书》(附件3-1)。
2.乙方对甲方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甲方所有。
3.甲方不得以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乙方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4.甲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乙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数据向广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系统推送。
5.乙方遇到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丙方报告。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1.发生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丙方向乙方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应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3-3)。乙方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丙方指定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
2.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解除
1.工程项目完工的,丙方向乙方出具《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附件3-4),乙方据此对甲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解除监管。
2.乙方收到丙方发出的解除资金监管指令后,经甲方提出,可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商与争议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解除监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或返还保函(保险凭证)正本之日终止。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附件:3-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书
3-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3-3.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
3-4.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
(本页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件3-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局:
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编号:),(施工总承包单位)位于(项目所在地)的
(项目名称)项目已于XX年XX月XX日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金额:)存至我行,我行将严格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XX银行XX分行
经办人:
联系电话:
XX年XX月XX日
附件3-2
工资保证金 存储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 | ||
取款(付款)原因 |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取款(付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元) | ||
行政执法文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附后)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意见 | 请你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 (支付对象及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字: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附件3-3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 | 工资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日期:
附件3-4
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
XX解〔〕第XX号
XX银行XX分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位于(项目所在地)的(项目名称)项目已全部完工,经核实,该项目全部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完毕,已履行我方管理要求及相关义务。同意解除该单位在(经办银行名称)行(保证金账户名称及银行账号)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事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农民工进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是公司承建的项目班组的工人。本人郑重承诺并保证做到:
一、知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等内容,自愿配合公司落实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二、如实提供个人的身份信息,上下班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考勤,进场前签订劳动合同(书面用工协议),退场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劳动合同、进场承诺书、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退场确认书、劳动合同签领表等由本人亲笔签字。
三、公司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由本人使用和保管。本人定期与班组长核实确认每月出勤天数(工作量)和工资,核对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工作量表),不虚报出勤(工作量),不冒领工资,否则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当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等),向公司申诉或向总包单位(项目部)请求协调解决,在处理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决不采取闹访、围攻围堵公共设施和相关单位等非法过激行为,决不恶意或过激讨薪,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反映诉求。如有无理或非法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并加按指印):
年月日
附件5
班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收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合同起止时间 | 签收劳动合同时间 | 领取人签字 |
1 | 年月日— | |||
2 | 年月日— | |||
3 | 年月日— | |||
4 | ||||
5 | ||||
6 | ||||
7 | ||||
… |
附件6
班组农民工花名册
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分包单位:(盖章) 月份: 年 月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户籍地址/现住址 | 身份证号 | 工作岗位 (工种) | 劳动合同期限 | 进场时间 | 退场时间 | 工资卡号 | 联系方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班组长(签名): 劳资专管员(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附件7
项目年月农民工应发工资确认支付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基本信息 | 工资核算 | 其他(元) | 应发工资(元) | 扣发(元) | 实发工资(元) | 银行卡号 | 开户行 | 电话 | 签字确认 | 备注 | ||||
姓名 | 工种 | 出勤(天) | 按月 | 按天 | 按量 | ||||||||||
工资标准(元) | 核算工资(元) | 核算工资(元) | |||||||||||||
1 | |||||||||||||||
2 | |||||||||||||||
3 | |||||||||||||||
4 | |||||||||||||||
… | |||||||||||||||
本月合计 | |||||||||||||||
说明: 1.此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酬方式不同选择工资核算方式,三选一;2.按天核算工资﹦出勤×计时标准,按量核算工资﹦完成计件量×计件量单价;3.应发工资﹦核算工资+其他(津补贴及加班费等);4.应发工资﹦应发工资-扣发(如预支生活费、借支费用等,请在备注里说明)。 |
复核: (建设单位) 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制表: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附件8
工程款支付清单
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序号 | 工程款 申请日期 | 工程款 申请金额 (万元) | 建设单位 确认日期 | 建设单位 确认金额 (万元) | 工程款 到账日期 | 工程款 到账金额 (万元) | 备注 |
1 | (政府投资项目要标明预付款) | ||||||
2 | |||||||
3 | |||||||
4 | |||||||
5 | |||||||
… |
附件9
工资专用账户清单
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专用账户名称 | 开户人 | 专用账户 开户行 | |||||||||||||
专用账户账号 | 专用账户 开户时间 | 专用账户 销户时间 | |||||||||||||
专用账户入账明细 | |||||||||||||||
序号 | 人工费申请日期 | 人工费申请金额 (万元) | 建设单位确认金额 (万元) | 入账日期 | 人工费到账金额 (万元) | 账户余额 (万元) | |||||||||
1 | |||||||||||||||
2 | |||||||||||||||
… | |||||||||||||||
专用账户出账明细 | |||||||||||||||
序号 | 出账日期 | 出账金额 (万元) | 出账用途 | 账户余额 (万元) | 备注 | ||||||||||
1 | |||||||||||||||
2 | |||||||||||||||
… |
附件10
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日进场到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班组
工种工作。现因于年月日退场离开工地,并与公司解除(终止)用工关系。本人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均已由本人领取并结清,没有被拖欠、克扣。
特此确认
确认人(签字加按指印):
年月日
证明人(班组长签字加按指印):
年月日
证明人(劳资专管员签字加按指印):
年月日
证明人(项目部盖章):
年月日
附件11
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基础台账资料目录(样本)
序号 | 名称 | 说 明 | 提供单位 |
第一部分项目基本资料 | |||
1 | 项目概况表(详见附件1) | ◎※☆ | |
2 | 立项批文 | ◎ | |
3 | 经批复的可研报告 | 政府投资项目(须有资金筹措方案) | ◎ |
4 | 施工许可证、开工令(开工通知书)、开工备案凭证 | 依法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开工令 | ◎ |
5 | 工程施工合同 | 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合同(含分账约定)、劳务分包合同 | ※ |
6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三方协议和开立凭证(详见附件2) | 三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银行 | ※ |
7 | 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发放工资委托书 | ☆ | |
8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保函、保证保险)或免缴存凭证 | ※ | |
9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证保险)“三方监管”协议(详见附件3) | ※ | |
10 | 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 |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落实财政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 ◎ |
11 | 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 | 政府投资项目 | ◎ |
12 | 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基本信息 | 任命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缴存凭证 | ※ |
13 | 无欠薪承诺书 | ◎※☆△ | |
14 | 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 | |
15 | 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 ※ | |
16 | 维权信息告示牌 | ※ | |
第二部分工资支付资料(按月造册) | |||
17 | 工资专用账户清单(详见附件9) | 建设单位按月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比例不得低于行业比例 | ◎※ |
18 | 农民工应发工资确认表(详见附件7) | 表格须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分包单位盖章,由总包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复核;无分包单位时,总包单位将编制的农民工应发工资确认表直接送建设单位审核 | ※☆ |
19 | 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银行代发流水) | ※ | |
第三部分其他资料(动态更新) | |||
20 | 工程款支付清单(详见附件8) | 其他工程款拨付凭证、工程款拨付申请表或工程结算单 | ◎※ |
21 | 进场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及合同签收表(详见附件5) | 也可使用电子合同 | ※☆ |
22 | 用工花名册(详见附件6) | 也可在信息系统展示 | ※☆ |
23 | 农民工进程承诺书(详见附件4) | ※☆ | |
24 | 农民工退场确认书(详见附件10) | ※☆ | |
25 | 项目施工日志 | ※☆ | |
26 | 项目监理日志 | △ |
备注:
1.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2.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3.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5.行业比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6.“◎”表示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造册,报总包单位;
“※”表示由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造册;
“☆”表示由分包单位收集、整理、造册,报总包单位;
“△”表示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造册,报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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